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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学院学生干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加强学生干部队伍建设,规范学生干部的选拔、培训、管理、考核,提高学生干部的服务意识,有效的发挥学生干部在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工作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干部是联系学院和学生的桥梁纽带,在各级党组织的领导和团组织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各系(院)领导要重视学生干部队伍建设,逐步完善学生干部的选拔、培训、管理和考核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学生干部包括经系(院)党团组织确定或经学代会、团代会选举产生的各类学生干部,我院各类学生组织中具有学生身份的管理人员均接受本办法的管理。
第四条 学工部(处)·团委统一指导全院各级各类学生干部的选拔、培训、管理、考核工作,各系(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学生干部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二章 学生干部的任职条件
第五条 政治觉悟高,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第六条 思想品德好,作风正派,严以律己,团结协作意识强,有奉献精神,乐于为同学服务,积极承担社会工作,有较强的责任感和组织管理能力。
第七条 学习认真,成绩优良,具有一定的领导组织能力,语言表达与公关能力和文字概括能力,在学生中有一定的威信。
第八条 热爱学生工作,责任心强,组织纪律观念浓厚,能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敢于制止和批评违纪行为。积极参与各项社会活动,勤于思考,勇于创新。
第九条 崇尚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参与健康、高雅的文娱活动,自觉抵制腐朽的生活方式,敢于同不良倾向做斗争。
第三章 学生干部的选拔产生
第十条 学生干部的选拔,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前提下,严格执行学生干部任职条件。采取推荐,自荐等形式产生候选人,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院学生会、院社团联合会、各系(院)学生会、各社团干部原则上每两年改选换届一次;各编制班的班干部的换届由各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各类学生组织所属各级学生干部的换届必须向其主管组织请示并取得同意后,才能进行。
第十二条 一般情况下,学生干部的产生应经过学生自荐、竞职演讲、民主选举、组织考察等过程产生;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干部应由其上级主管组织采取指定,任命或招聘等形式产生。
第十三条 学生自荐:向系(院)院学工作领导小组或院团委递交自荐书并填写相关表格。介绍个人兴趣爱好优缺点,以及参选的动机、任职经历和对竞选岗位的认识和工作规划。
第十四条 竞职演讲:由相应主管部门组织公开的竞职演讲。
第十五条 民主选举:通过学代会(团代会)推荐(推选)群众基础好,具有一定工作能力,品学兼优的学生作为学生干部人选。
第十六条 组织考察:在深入了解学生的个性、兴趣、特长、组织纪律、办事能力、学习成绩等的基础上,推荐品学兼优的学生参与竞聘。
第十七条 在学代会(团代会)闭会期间由院团委和各系(院)分团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各级各类学生干部的产生程序。系(院)各类学生干部的总人数不得超其学生总人数的20%。
第十八条 凡是到院团委、院学生会、院社团联合会担任学生会干部的人选,都必须征得所在系(院)同意。
第四章 学生干部的培训
第十八条 院团委和各系(院)分团委定期举办学生干部培训班,以提高学习干部的理论素质和实践经验,完善学生干部的工作技巧与方法,明确自我锻炼的方法与途径。形成以讲座、经验交流为主要形式,以工作实践和社会实践活动为依托的学生干部培训体系。
第十九条 定期召开例会,总结上阶段工作,制定下阶段计划。各职能部门内部适时召开例会,进行交流,总结积累工作经验。定期召开全院学生干部期末年终工作总结大会。
第二十条 广泛开展谈话教育。学生干部应定期向学工部(处)·团委和各系(院)汇报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
第二十一条 发挥党校,团校作用。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干部优选推荐到党校学习,优先列入重点培养对象。
第二十二条 开展社会实践活动。组织学生干部到贫困地区、先进单位,共建协作单位参观考察,参与青年志愿者的“三下乡”活动与社会调查活动。通过生产实践活动,培养学生干部吃苦耐劳、勤俭节约、艰苦奋斗、开拓进取的良好品德。
第二十三条 适时组织学雷锋,青年志愿者活动,深入开展“四进”社区活动。培养学生综合组织协调能力,树立奉献自己,服务他人的意识。
第二十四条 促进学生干部技能的提高和完善。学生干部应注重加强自我锻炼,自觉培养课外业务能力,提高口语、文笔表达能力和参与院系各种文体活动的能力,努力做到通过学生干部的具体工作,既服务了他人又锻炼提高了自己。
第五章 学生干部的考核奖惩
第二十五条 学生干部考核的内容包括:政治思想表现、学习态度和学习成绩、群众基础、工作能力等。
第二十六条 各级学生干部实行分级管理和考核。
1、院学生会干部的考核: 院学生会正、副主席,秘书长由院学工部(处)·团委负责考核。院学生会各部门干部由院学生会干部考核小组考核,报院学工部(处)·团委备案。
2、院团委委员、干部(含各分团委书记)由院团委负责管理和考核。
3、各学生社团干部由挂靠单位负责考核,报院团委备案。
第二十七条 学生干部的考核工作每学期进行一次,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 ,每学期学生干部的考核结果作为评优的重要依据。对考核不称职的干部作免职或撤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干部采取奖励和惩处并重的原则。每学年评选一次“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团干部”和“优秀社团干部”。
第二十九条 学生干部经过考核,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不称职,必须予以撤职或免职。
1、有违反项基本原则的言行,政治上不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者。
2、不积极参加各类政治学习(包括党团组织生活)。
3、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受到校级通报批评以上处理者。
4、在任职期间出现不及格课程或在校期间累计有两门以上(含两门)考试或考查课程重修或补考者。
5、学期学习成绩平均分列班级后50%者。
6、无故不参加(院)系干部工作会议累计3次者。
7、闹不团结,拉帮结派,互相拆台,使工作不能顺利开展或集体利益及荣誉受到损害,经教育不改者。
8、以职权谋取私利,经教育不改者。
9、不执行组织决议或消极对待本人应履行的工作职责,造成工作被动,产生不良影响者。
10、其它由主管部门认为不能胜任所担任职务者。
第三十条 被免职或撤职的学生干部一般不再重新录用。
第六章 学生干部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学生干部享有下列权利:
1、代表学生参与社会事务和社会监督,向有关部门反映广大学生的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2、代表学生参与学校教育和管理事务,沟通学校有关部门和有关领导与广大学生的联系,促进学校学生工作和后勤工作等与学生利益相关的工作的开展,参与有关学生事务的协商工作的权利;
3、组织学生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活动,在维护国家、人民以及学校整体利益的同时,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的权利;
4、对院团委、院学生会及其下属组织有讨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要求其改进工作的权利;
5、有维护集体、他人及自身的正当权益不受侵犯的权利;
6、按学校的有关规定享受其他应享受的待遇。
第三十二条 学生干部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
2、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3、及时反映广大学生的意见和呼声,做学生利益的忠实代表和维护者;团结广大同学,做同学的知心朋友;
4、认真组织各项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课外活动;
5、做好本职工作,完成组织交办的任务;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6、努力提高自己的组织协调能力、口头表达能力以及社会活动能力;
7、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做到工作、学习两不误;
8、认真执行上级各级组织的各种决定、指示,完成上级交办工作职责内的任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执行。
襄樊学院学生联合会
二ΟΟ七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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